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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调查

欠债人抢走欠条算不算抢劫罪?

时间:2016-5-14 9:55:22   作者:第一债务网   来源:http://www.diyizhaiwu.com.cn   阅读:1377   评论:0
内容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在许多地区都已经成为常见的经济交往活动,欠条在社会生活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情况下,抢劫欠条行为的出现也不足为奇。然而在对抢劫欠条行为以抢劫罪定罪的时候,却出现了一定的困难。下面就从抢劫欠条行为的分类入手,对欠条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进行分析。一、抢劫欠条行...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在许多地区都已经成为常见的经济交往活动,欠条在社会生活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情况下,抢劫欠条行为的出现也不足为奇。然而在对抢劫欠条行为以抢劫罪定罪的时候,却出现了一定的困难。下面就从抢劫欠条行为的分类入手,对欠条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进行分析。

一、抢劫欠条行为的分类
    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抢劫欠条的行为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为以转移或毁灭债权为目的和不以转移或毁灭债权为目的。接下来就对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分析。

(一)不以转移或消灭债权为目的

    当抢劫欠条的行为人不以转移或消灭债权为目的实施抢劫行为时,一般来说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抢劫行为人已经知道所实施的抢劫行为的对象是欠条和并不知道抢劫行为的对象是欠条两种情况。

    1.行为人明知所抢的是欠条。这样的情况一般发生于基于概括的故意实施抢劫,所抢的财物中包含有欠条。行为人通常以非法占有其他财物为目的实施抢劫的行为,且并不以转移或毁灭债权为目的。

    2.行为人不知所抢的是欠条。同样,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行为时,根本不知道被害人手中有何财物,抢到之后才发现原来是欠条。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的时候对所抢劫的对象都没有认识,可以认为是一般意义上的抢劫行为。对于这样的抢劫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当以一般的抢劫行为来定性。

(二)以转移或消灭债权为目的
    所谓以转移或消灭债权为目的,就是说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手中有其自身债务或者他人债务的欠条,而以消灭或转移债权的目的,对该欠条实施抢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抢劫行为人主观上对所抢的对象有着清晰的认识,而且有着转移和消灭债权的目的。因此,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形下欠条一般应当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二、相关学说
    在刑法理论界,对于欠条是否能够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总体来说,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不同意见。

(一)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不能是欠条。理由包括以下几点。
    1.客体错误。欠条(借据)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货币为标准的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抢劫欠条不等于抢劫财物,不应构成抢劫罪。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
    ①根据民法理论,借贷关系成立时,债权人即丧失了出借款项的所有权,而债务人获得了该款项的所有权,否则。借贷行为对债务人来说就完全没有意义。
    ②但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并不是白自丧失了财产所有权,他是以所有权为代价,取得了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权利,这种权利应类属于债权。

    2.客观方面错误。欠条只是记载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凭证,欠条的灭失并不完全意味着债权人必定丧失财产。抢劫罪中,抢劫行为实施时财物处于被害人占有状态之下,通过抢劫行为当场使财物占有发生移转,而抢欠条时,财物的占有早已发生移转,并不是通过抢欠条的行为实现的,所以,抢欠条与劫取财物存在重大差异,行为人并不能当场取得财物,这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不符合。

(二)肯定说
    针对否定说的学者所提出的观点,肯定说的学者进行了反驳,并提出欠条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1.在民法上,财物是能够给人们带来经济利益的物,权利人可直接行使权力而无需第三人的协助。财产性利益则不是物,而是一种抽象的民事权利。刑法中关丁|抢劫罪的财物应当做扩大解释,包括欠条在内的财产性利益,方能体现刑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将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对象规定的财物解释包括财产性利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从抢劫罪的保护客体来看,刑法规定抢劫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债权等财产性利益是体现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属于国家保护的财产权利。以暴力、胁迫方法对这些财产性利益的剥夺,同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对于刑法理论中公民的财产权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民法上的财产权概念,刑法中作为犯罪客体的财产权的外延应当包含了财产性利益。

    3.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认为,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也是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这也在司法实践上承认了欠条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三、欠条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条件
    以上肯定说和否定说的观点,对于是否应当承认欠条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都提出了一定的理由,也有其合理性。我们基本上支持肯定说的观点,认为欠条作为财产性利益原则上应当构成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否定说关于抢劫罪客体和客观方面的理由对于刑法理论来说都相对过于狭隘,拘泥于刑法理论的文字。我们可以得如欠条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主观上以转移或毁灭债务为目的如同前述的抢劫欠条行为的分类,抢劫欠条的行为只有在行为人主观上以转移或者毁灭债务为目的。如果抢劫行为人根本没有转移或毁灭债务的目的或意图,那么所实旌的抢劫行为就只是单纯的抢劫,以抢劫罪的标准定罪量刑。而主观上以转移或毁灭债务为目的并不仅限于抢劫行为实施之前。在抢劫得手之后发现所抢财物中包含有他人或自己债务的欠条,从而实施销毁行为的,只要具备了主观上转移或毁灭债务的意图,就因当认定抢劫欠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这样也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二)确实使得债务无法追回
    在肯定说和否定说都只是单纯对抢劫欠条的行为进行判断,而并未针对抢劫欠条所导致的债权债务的破坏结果进行分析。抢劫欠条的行为只有在实际上造成了债权的丧失,方能认定其成立抢劫罪并以欠条所载金额认定其抢劫数额,否则,可能因所抢财物的金额过小而不以抢劫论。抢劫罪所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抢劫欠条的案件中就体现为债权由于欠条的灭失而丧失。只有债权实际丧失,才能认为对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了损害,如若债权人在欠条灭失之后还能以别的方式追偿债务,实现债权,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财产所有权方面并没有受到损失,存定罪量刑方面也就不能以欠条所载的金额进行认定抢劫罪的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抢劫欠条的案件一般来说可以先由债权人提起关于债权的民事诉讼,在欠条被抢劫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其他证据对该债权进行民事判决。如果在欠条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其他的证据证明其债权,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那么就应该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以得到清偿,在量刑时就不能以欠条的金额认定其抢劫罪数额。反之,如果在有关该欠条的民事诉讼中债权人除欠条之外对债权无法提出其他有效证据,从而使得自身债券无法得到清偿,那么就应当认为该欠条确为抢劫罪的对象,且抢劫罪的金额以该债权的金额论。

标签:民间借贷 抢劫罪 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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