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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何认定恶意欠款?

时间:2017-10-31 16:31:31   作者:第一债务网   来源:http://www.diyizhaiwu.com   阅读:5510   评论:0
内容摘要:如何认定恶意欠款?

若何认定恶意欠款?
    如今,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欠薪而激发的“自杀”讨薪、“暴力”讨薪等恶性事宜时有发生。杭州女工王鸿丽讨薪不成反被雇主殴打致伤事宜,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甘肃籍农民工王斌余被包工头欠薪,在讨薪时又被殴打,激愤之余,连杀4人,后被判死刑,堪称当时一个极端的事例。欠薪的困扰若何摆脱?黑心老板若何惩办?此等问题成为很长时间以来国民群众一向关注的热点社会民生话题。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由过程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恶意欠薪”正式定为犯罪。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家当、窜匿等方法回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待遇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待遇,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并依法承担响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来已久的欠薪难题,终于等来了刑法“干预干与”。人大代表、劳工专家以及公共舆论对此呼吁已久,认为它是解决当下普遍存在的“讨薪难”的急切之举;尽管这中心一向存在法理上的争议,但总起来看,是赞成的声音大占优势,也更获得民意的支持。如今眼看“恶意欠薪罪”已成现实,人们理所当然难掩高兴之情,但此时需要提醒的是,“恶意欠薪罪”之于解决“讨薪难”的感化可能并不会如人们所预想的那样乐观。下面是笔者就“恶意欠薪罪”犯罪构成方面的一点儿粗浅熟悉,愿望借此抛砖引玉,与广大同仁商议。


    笔者认为,欠薪窜匿是一种严重侵犯家当权行为。工资是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和应有家当。欠薪窜匿行为,侵犯家当的数额往往比偷盗、欺骗、侵占等通俗家当犯罪数额要大得多、后果要严重得多,其受害人数少则几十多则上百,其涉及金额往往以十万百万计,又因其涉及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计,恶意欠薪损害的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不特定、群体性劳动人员的基本权利和生计要求,造成的伤害后果也非通俗偷盗、欺骗等家当犯罪可比拟。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欠薪窜匿行为是一种比通俗家当犯罪性质更为恶劣的犯罪行为。


    恶意欠薪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应规定为用人单位和雇主,犯罪主体可所以单位;在主观要件方面,应为有意;在犯罪客体方面,应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劳动者的家当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伤害行为又有伤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伤害行为应当是不作为,即行为人能够实行自己应尽义务而拒不实行,伤害结果应是要造成群体性上访、拖欠数额巨大、引起劳动者精神失常、自杀等等严重后果。


    实践中,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中“恶意”认定是关键。 笔者认为,欠薪行为从欠薪者主观方面的不合,可划分为恶意欠薪行为和一般欠薪行为。对于一般欠薪行为因其生计往往是因为用人单位属客观上经营碰到艰苦,资金周转不开,经营不善等造成的,主观上并不具有有意和恶意,根据刑法上犯罪构成的主客观一致原则,不宜将其纳入刑法调剂行为,对这种欠薪劳动者可以经由过程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权力救济途径去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对于恶意欠薪行为,因其业已存在的巨大社会伤害性,应将个中性质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刑法调剂范围。要防止欠薪老板拿出各种来由搪塞自己的“恶意欠薪”。


    恶意欠薪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是发生在民事领域中的行为。就欠薪工人催讨欠薪的念头来看,更多的是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而不是为了使恶意欠薪的企业主或包工头获得什么处分。就实际情况来看,恶意欠薪催讨行为发生之后,在很多情况下并没终止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欠薪工人还要在欠薪的企业打工。假如对恶意欠薪的企业主或包工头进行刑事处罚,未必对欠薪工人有什么好处。就操作层面来说,对恶意欠薪进行惩处比较艰苦。让人担心的是在证据难以成立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下,真正的“恶意”会轻松逃脱。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除了少数人从一开始就不想给工人工资,可以合同欺骗罪加以处罚的恶意欠薪行为之外,绝大多半欠薪行为无非是两种原因:一是企业老板将拖欠工人工资作为约束工人行为的一种治理手段,日常平凡只发部分待遇,到岁尾再补齐平常所克扣的部分薪水。这种情况下就难以确定企业的欠薪行为是否属于恶意;二是结构性欠薪。如欠薪现象多发生在建筑行业,因为扶植单位经常将拖欠工程款作为“投资策略”。今朝一个项目的工程款实际兑付率只有50%至70%,这使得施工环节利润率一般极低,一些施工企业或包工头是以寻找饰辞压低、拖欠或回避支付工人工资。这是建筑行业劳资抵触最凸起的泉源身分。这种情况下,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生怕也难说是“恶意”。假如一定说存在“恶意”一方的话,就不应是在欠薪三角债关系傍边处于弱势的施工企业或者包工头,而应是那些最轻易拖欠工程款的扶植方。但他们拖欠的是工程款,并非工人工资,即便设立“恶意欠薪罪”,也无法对他们适用。


    实际上,一些农民工兄弟在追索劳动待遇的过程中,往往也不愿意采取诉讼的方法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打官司费时辛苦;二是因为打赢官司未必能要到钱。用他们的话来说,还不如几个兄弟结伴找老板催讨工钱,有的甚至经由过程一些不法的要帐公司追索。因为司法实践中,欠薪原因复杂、情况多样,走司法法度模范解决欠薪胶葛时间长、成本高。无论将此类犯罪设计为自诉案件,照样公诉案件,受害人都面临着取证艰苦的问题。同样,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证据证实要求、法度模范要求比行政处理加倍严格。这对于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兄弟来说,很难实现其目的。


    所以认定“恶意”不能单从“窜匿”认定,还应从“有能力发薪而不发”方面认定。换句话说,有家当能力发放薪酬而拖着不发,就是恶意。有无家当,也不应仅从是否赚钱上把握,企业哪怕连续数年都亏本无利,但只要仍有积累的家当,就不能拖欠劳动者的薪酬。还要有时间上的把握,将恶意欠薪入罪,恰是为了震慑和消除这种不正当的侵占行为。别的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因为薪酬与劳动是即时交易,付出了劳动,就应拿到薪酬。是以“拖欠”本身就是一种侵犯私有家当权的预期刻日利益的行为,工资是浩瀚劳动者的生活来源,甚至是劳动者的独平生活来源,是他们自身及其家人赖以生计的前提。恶意欠薪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侵犯了他们的家当权,阻断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对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计造成了巨大的威胁,譬如说家里有人在等米下锅、等钱治病、等钱上学,预期利益不能实现,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当然也可以允许有可采取其他弥补办法的延迟,也应有定量和情节方面的考量,“不支付劳动待遇”的时间需要界定。欠薪半年、一年是欠薪,欠薪三年五载也是欠薪。还有欠薪的数额也需要明确界定。假如整体拖欠100名工人的工资,每人拖欠2000元,合计起来就是拖欠20万元,应该说是数额较大。假如拖欠2个工人的工资,每人5000万元,合计1万元,总数虽算不上较大,但这对于一个劳动者来说,数额却是不小的。欠薪是不是“数额较大”,笔者以为,应当按拖欠的人均数额来定,人均跨越2000--5000元的就应该属于“数额较大”,经济犯罪立案的起点是5000元可以参照履行。以上问题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明确。


    当然,不能指望恶意欠薪入罪之后,就万事大吉。劳动者工资被拖欠,之所以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有深层的轨制性原因,这些都不是一条《刑法》法条所能解决的。一方面,这些深层次的轨制问题短时间内很难解决;另一方面,现实中恶意欠薪经常性地可能激发群体事宜。刑事立法袭击恶意欠薪,能震慑无良老板,向劳动者供给公权救济,有助于缓解社会抵触。同时,面临劳资胶葛时,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发挥积极感化,劳动者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旦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工资、发生工资胶葛时,劳动者要保存好劳动关系凭证、工资支付凭证等,依法理性地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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