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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借钱在离婚时应否了偿?

时间:2017-10-13 15:18:50   作者:第一债务网   来源:http://www.diyizhaiwu.com   阅读:2537   评论:0
内容摘要:夫妻之间的借款在离婚时应否偿还?
夫妻之间的借钱在离婚时应否了偿?
夫妻之间的借钱在离婚时应否了偿?离婚时,是应作为共有家当分劈,照样属于小我家当?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在审理的一路离婚案件中,以夫妻双方事前有约定为由,判决合同有效。
于友和江丽1990年5月挂号娶亲。婚后夫妻情感尚好,1993年,他们的女儿出生后,二人开始因一些家庭琐事而经常吵架。1999年,于友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江丽因没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赚钱轻易,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江丽想了个向于友借钱炒股的办法。
1999年9月19日,江丽先向于友借了5万元钱,同时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江丽帮于友炒股,因为友投入五万元国民币,至十月二十七日江丽返给于友五万二千元国民币”。9月27日,江丽又向于友借了30万元,并签订协议称“甲方于友,乙方江丽;乙方用甲方小我资金三十万元炒股。乙方承担风险。乙方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了债甲方本金三十万元,然后一次性付给甲方股票红利一万二千元……”二人签协议时同时约定,往后小我的炒股所得归小我所有。而这35万元钱江丽并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还给于友。
2003年,因为江丽和于友在生活中的抵触越来越多,江丽认为二人道格不合,已无法再合营生活下去,果断要求离婚,于友也赞成离婚,但二人在35万元借钱的认定和抚养子女问题上始终无法杀青一致,于是江丽将于友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焦点集中在对35万元借钱性质的认定和各自名下的股票该若何瓜分上。
于友主张江丽应按合同约定还款,股票归各自所有。
江丽则主张借钱和股票应按夫妻配百口当分劈。
哈中院认为,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时代,江丽向于友借钱35万元炒股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35万元应属于友小我家当。江丽主张应分劈各自名下股票,因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时代各自自力炒股,并约定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故其主张的来由不成立。判决:江丽给付于友35万元国民币;小我名下的股票归各自所有;二人的女儿由江丽抚养,于友每月给付抚育费280元。
编后:
《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时代所得的家当以及婚前家当归各自所有、合营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合营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时代所得的家当以及婚前家当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于友和江丽在炒股之前,双方已明确约定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经济自力,是以在进行家当瓜分时,二人的股票和炒股所得应当属小我家当,而不属配百口当。关于35万借钱,二人有明确的借钱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江丽借钱35万元用于炒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是以这笔款项应属于友小我家当,不能按夫妻配百口当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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