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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烂帐

诈骗欠款追讨

时间:2016-5-9 10:17:24   作者:第一债务网   来源:http://www.diyizhaiwu.com   阅读:1449   评论:0
内容摘要:讨公司长期提供各类诈骗欠款追讨服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一、诈骗欠款追讨主要形式 1、借熟人关系进行诈骗  此类骗了往往是冒名顶...

     讨公司长期提供各类诈骗欠款追讨服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一、诈骗欠款追讨主要形式
 1、借熟人关系进行诈骗
  此类骗了往往是冒名顶替或以老乡、朋友的身份进行诈骗的。而受害人往往碍于面子或出于“哥们义气”,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寻访看做一咱荣耀,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继而“慷慨解囊”。
  2、借中介为名进行诈骗
  当前,此类诈骗案件有上升的趋势。现在有些同学出去做兼职、家教等,就可能会遇上这种情况。而此类骗子就是利用同学急于找到好的兼职、家教的心理,以招工点、兼职家教介绍所等名义进行诈骗或利用同学们作为其兼职劳动力,从中大捞一把。
  3、以特殊身份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多以社会上的“能人、名流”的名义进行诈骗,如谎称自己是导演、公安人员、商人、气功大师等,抬高自己身价,对找工作等难办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决。这类诈骗手段较为单一,较易识破。
  4、以遇到某种祸害急需别人帮助的身份进行诈骗
  从目前来看,此类骗子多以走失的或财物丢失的学生、灾区群众、落难者等名义进行诈骗。事实上,这种诈骗手段大都比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识破。
  5、以小利取信,进行诈骗为实
  此类骗子极为狡猾,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先以曾许诺的利益予以兑现,让你感到此人所做的事可信,待取得你的信任后,就狠狠地敲你一把,让你在绝对信任和不知不觉中蒙受重大的损失,此类诈骗计划周密、发现不易,危害性较大。
本段受骗原因

  虽然诈骗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一些共同的特征,把握这些特征予以防范,是可以避免使自己误入歧途、落入圈套的。更何况很多骗子的手段并不见得很高明,受骗的主要原因还是出于受害人本身。一般说来,受害人具有一些不良或幼稚的心理意识,是诈骗分子之所以能轻易得手的关键。按你所说,已构成诈骗,你要到当地公安局报案,再到法院起诉,并且向法院提供宋某的银行账户申请财产保全,以防对方转移财产,至于能否快一点要回来是有程序的,急不来。


 二、诈骗款追讨法律认定
1、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通常有一个共同点,即贷款人没有偿还到期贷款。贷款诈骗罪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的自的,二是采用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这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因此,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 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此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是立法的疏漏;其二认为,如单位贷款诈骗的,由于其社会危害性特别大,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可以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罚,自然人也可以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三认为这种情形应当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形,对此舍弃特别法而适用普通法条,不仅违背法条竞合的原理,而且也不符合立法本意。高法的会议纪要认为:单位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金融机构的钱款,数额较大的,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不以犯罪论处,不仅放纵犯罪,而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或者单位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哪个犯罪构成,就应当以该罪名定罪处罚,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意。因此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行为,尤其是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贷款诈骗行为,往往为单位所实施。不予处理显然不合情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应当注意:对于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对单位定罪处罚。笔者认为高法的解释基本上符合刑法原理,对于单位而言,这种情形不属于法条竞合,因为在单位实施本行为时,由于刑法没有将此种行为规定为单位犯罪,事实上就没有相竞合的法条,因为单位并不触犯贷款诈骗罪。但这确实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应当在刑法修订是予以矫正。

    3、司法实践中的冒名贷款行为的性质。首先讨论共同犯罪中的情况。行为人与其他人相勾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高利转贷为目的,与其他人相勾结,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对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假名骗取贷款的,则不能以本罪即贷款诈骗罪论处。此种情形表现为:虚拟人名贷款;冒用他人之名贷款而被冒用人不知情或者被冒用者贷过款但贷款数额少于金融机构的帐面贷款额等3种情形。这在理论上被概括为:冒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以假名贷款。应当根据行为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其主体的身份,分别定为:挪用性质反对犯罪和侵占类犯罪。即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以及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等。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转贷或者归其他个人用途,单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定为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等。


三、诈骗款追讨保密协议
   讨债公司讨债保密协议值得关注,保证对委托人所提的一切线索严格保密,不与任何人透露有关本讨账案件的任何情况及委托方相关的信息,讨账终结后将所有资料返还委托方,并按双方约定时间进行保密。
    一、公司所有员工谨记公司的《保密守则》,为客户提供一流的咨询,贴心的服务。
    二、客户的委托资料由公司保密人员专门保管,全面负责资料的建档、归档和销档。
    三、公司保密人员只对总经理负责,其他工作人员查阅资料须经请示,领取与归还须登记在册,注明借阅与归还日期和借阅人员姓名以及借阅原因。
    四、公司限制讨账人员全程讨账,采取分段讨账模式,辟免追账人员掌握全部情况,最大程度上保证客户隐私的安全。
    五、公司不保留客户的任何资料,案件结束以后,涉案资料全部销档。
    六、客户在委托追账公司讨账过程中,不要对任何人提及自己所委托之事,更不要以任何形式惊扰被讨账对象,以免对日后的追账工作产生影响。
    七、在客户委托之后我们将根据情况及工作的进展,合理有效地调整工作方案和部署,并希望客户予以尽可能的配合。我们将倾听客户的建议,因为客户对要账目标有较为直接的了解,但也希望客户尊重我们的建议。
    八、本公司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每一个客户委托前要与客户签定保密协议,协议的效力持续到委托要账结束以后。
    九、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委托方违反协议泄露机密,一切后果均由委托方负责。受托方有权中止合同,所有委托金不予返还,由此造成的受托方的一切损失均由委托方全额赔偿。
    十、如受托方违反协议泄露机密,委托方有权中止合同,所有委托金全额返还,由此引起委托方的损失由受托方全额赔偿。
    十一、在实施要账中,委托方所提供的线索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并全力配合一切要账。

    十二、我公司的人员情况、设备配备、追账渠道等情况属于公司机密,由于行业特殊性,一般不对外公布,敬请客户谅解。


四,诈骗欠款追讨收费标准
   我们的全部咨询服务均按照有效工作小时进行计算,实行计时收费,在您初步咨询后,我们的咨询顾问会在第一时间与您联络,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评估,估算案件需要花费的实际工作小时,核算详细费用清单,供您参考。
    我们的收费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1、一次性收取委托费用 
    适用于常规商务咨询、保险理赔咨询、诉讼辅助服务
    2、按工作阶段收取委托费用 
    适用于深度商务咨询、尽职咨询、风险控制解决方案等
    对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客户,我们目前每小时收费人民币200元,可接受银行汇款、现金等付款方式。
    对美国及加拿大地区、欧洲、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及日本的客户,我们目前每小时收费30美元,可接受银行汇款、西联汇款、现金等付款方式。

标签:防范意识 受害人 朋友 暴力 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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